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,保障数据安全,促进数据开发利用,保护个人、组织的合法权益,维护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发展利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,适用本细则。
本细则所称数据,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。
本细则所称数据处理,包括数据的收集、存储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、提供、公开等。
第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,坚持创新驱动发展,保障数据安全,促进数据有效利用和依法合理流动,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。
第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,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,鼓励数据相关技术开发、创新和应用,建立健全数字经济新业态统计体系,促进数据安全、有序、高效的流通和使用,创新和完善数据治理,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数字化、智能化水平。
第五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,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、破坏、泄露或者非法获取、非法利用,对国家安全、公共利益或者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,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。
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,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。
相关部门、各地区可以根据本部门、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部门、本地区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,报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备案。
《数据安全法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,将"数据"和"数据处理"的概念界定得更加具体。细则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安全监管,同时明确数据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信息,数据处理包括收集、存储、使用等多个环节。
第二章强调了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平衡关系,体现了"创新驱动发展,保障数据安全"的原则。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,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,鼓励数据相关技术开发和创新应用,意味着企业在合规前提下可以